被强奸自述(长大了报警还有用吗)

今天给各位分享被强奸自述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小时候被亲戚强奸,长大了报警还有用吗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性侵和强奸区别是什么呢女人自己解开衣服就不算强奸吗阿里女员工到

今天给各位分享被强奸自述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小时候被亲戚强奸,长大了报警还有用吗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性侵和强奸区别是什么呢
  2. 女人自己解开衣服就不算强奸吗
  3. 阿里女员工到底有没有被强奸
  4. 小时候被亲戚强奸,长大了报警还有用吗
  5. 女性在别人家里被强奸了,报警后需要保留哪些证据

性侵和强奸区别是什么呢

性侵与强奸有什么不同?理解起来并不困难。简单来说,两者在范围上存在差异。强奸属于性侵,但性侵并不全都是强奸。所谓强奸,顾名思义,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把两个字分开来就好理解,强即强力和暴力,奸即指性交行为或者过程。采取暴力手段完成了性交过程,就是强奸,未完成就是强奸未遂或者强奸中止。至于所谓的“戴套不算强奸”,那不过枉法者所编织的“天方夜谭”。

理解性侵,也可以将其分离开来,“性”除了指性交或者性,还有性别的意思;侵则指侵犯或者侵害,指在性方面造成的对受害人的伤害,比如通过语言或者形体的有关性内容的侵犯或暗示,都属于性侵的具体表现。比如我们常说的性骚扰,有的属于身体上的接触,也有的属于语言上的挑逗。包括我们常说的“咸猪手”,其实也是性骚扰的一种,只要对当事人的心理造成了伤害,都可以算作性侵的一种,只是在情节上更轻一点。

如果以刘强东在美国涉嫌的性侵来比较,就可以看性性侵强与强奸的差异——刘强东的性侵是以强奸来完成的,属于美国明州性侵分级中,五级之中的最高一级也就是一级重罪,按照规定应当判12至30年不等的刑期,而五级最轻,最高刑罚也就是一年有期徒刑和3000美元罚款。

在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除此之外的其他性侵行为,若是没有被界定为犯罪,大多则以道德来进行约束,包括媒体之前媒体多次报道的老师猥亵未成年学生等,都属于典型性侵,即便在外界的强烈关注下,也大多以道德进行处理,用师德否决来解决。由此不难看出,性侵与强奸之间的差异了吧?

女人自己解开衣服就不算强奸吗

是不是强奸,不依是不是女人自己解开衣服说。而是依女人是否自愿。自愿同意,就不是强奸。不同意,那就是强奸。

女人说不同意,就是强奸,即便是自己解开衣服,没有同意发生关系,进行了就算强奸。只要女人同意,不管谁解开的衣服,发生了关系,女的不去告,那就没有人说是强奸。

强奸关键因素,女的是否自愿,是否发生了关系。女的不同意,又强行发生了关系,这才叫强奸。女的不同意,就没有发生关系,强奸就无从谈起。

谁脱衣服,这不是强奸的构成要件,可以作为取证时的参考。女人自己解开衣服,如果不是在强逼威胁的情况下,女的主动做出的,有配合的情节,半推半就,女的负有一定责任,可作为减轻处罚的一个依据,但改变不了强奸的性质。

不要误认为,女人自己解开衣服就不是强奸,她要是不高兴,去告强奸,很难躲得清的。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有不同见解,欢迎分享交流。

阿里女员工到底有没有被强奸

前四点不符均正常。一是关于被迫出差,我想这是一种无形压力,一般不会对外表现出来,在家人面前可能会发发牢骚,这个没有证据再正常不过。二是关于被迫喝酒,也很正常,酒席上推杯换盏的话术都是软绵绵的,绝不会存在“你今天喝不喝,不喝弄死你”这种言语逼迫,没有证据也是正常的很。三是酒桌上被猥亵,说是半真半假,要我说就是实锤,酒席包厢内没有监控,有监控也照样实锤,细节方面因为醉酒确实会存在断片描述不准确的情况,但在我看来,商户酒席上(这个酒席上是宏观的酒席上,不是仅仅指坐在包厢的桌子上)猥亵就是实锤。四是周某同意王某前台办卡,也很正常,试想,当时和王某的一切并未发生,酒醉状态之下,得悉领导关心自己要再上来看下自己,会和前台说不要给他办卡吗?答案是显而易见,酒店之前的声明也确实没有撒谎,确实是征得了周某同意。所以就办房卡一事,周女士没问题,还是王某进入房间后,眼看朝夕相处的美女同事醉眼迷离,衣衫不整,一开始可能也帮助擦洗了下甚至换了下衣服,但是在酒精和精虫的双重刺激下,控制不住下半身扑了上去,当然还想到了要买避孕套,但是却也由于酒精的作用也是没有办法实现真实强奸行为,所以之后的避孕套也是没有用上。因此,周女士所言也是属实(关于是否被强奸,她自己也是真的没把握,但是一般女子哪会把强奸和猥亵分的那么清,酒醉状态之下也只能说自己可能被强奸了),因此第四点也问题不大。关键是第五点,也是广大网友最迷惑的一点,我妄自揣测下,周女士早上一醒来不是很清醒,且衣衫不整(可能是部分赤身裸体),第一时间回忆,由于酒醉断片,只回想到酒席上张某对其种种猥亵,于是第一反应昨晚被张某灌醉后强奸了,于是打电话给张某,由于酒醉后也无力多说话,就通知张某速到酒店,并告知房间号,张某得信后以为对方想通了,立即兴冲冲拿了避孕套赶到医院,却被质询强奸的事情,一时也感到冤枉(行,你冤枉我强奸你,那我就真强奸你,也不算冤枉),张某也是精虫上脑,扑向周女士实施了强制猥亵,当然因为周女士此时已经具备一定反抗能力,对方强奸未遂,但也在周女士内裤上留下证据,所以后来其将内裤拿走。至于周女士为何在控诉信中将此段略过,其实也是出于本能,将自己犯傻的这一段不提了(反正前面也说明了张某酒席上就猥亵了,现在再描述一遍也还是猥亵,写出来给大家知道还显得自己酒醉后喊错人过来对质太傻,整个事件也太过离奇,于是把晚上及早上的事情干脆都安在王某头上好了)。

小时候被亲戚强奸,长大了报警还有用吗

性侵害是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主要犯罪类型,且呈现持续上升态势;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熟人作案比例高,重新犯罪率高。

以上是2020年9月份,最高检在发布会上的公开表述。

从这一表述来看,性侵已经成为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主要犯罪类型,而且呈逐年上升态势,且“熟人”作案的比例较高。

区别于其他侵害,性侵害会给未成年人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负面影响,不少受害人一生都活在阴影中,负面情绪久久不能消除。

但是未成年人在遭到侵害时,一方面限于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限于畏惧心理、羞耻心理,所以不少人选择“忍气吞声”,长大成人后又后悔当时没有报案、没有将坏人绳之以法。

那么小时候被亲戚侵害,长大后报警还有用吗?还能将坏人绳之以法吗?

其实这里关乎到两个问题,一是追诉时效、二是证据。

首先,法律层面对强奸案件“追诉时效”的规定

看了有些人的观点,不少人说,如今时过境迁,侵害案已经过去很长时间了,就算现在报警也无济于事,因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不再对既往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了。

其实这种认识并不完全正确,《刑事诉讼法》中确实有关于“一般追诉时效”的规定,但“追诉时效”并非是一个固定的期限,比如有的犯罪行为追诉时效是5年、有的是10年甚至更长。

追诉时效到底是多久,关键看“法定最高刑”是多长,一般来说,“法定最高刑”越长,追诉时效也就越长。下面我们就看一下“强奸案”的追诉时效:

一,首先看一下对强奸的量刑标准:

1,《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此可见,对“强奸行为”,量刑标准从3年到死刑不等,《刑法》中还特别说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因此对14周岁未成年进行侵害,量刑标准会更高一些,如果情节恶劣,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甚至死刑都是有可能的。

以上就是对该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而“量刑标准”直接决定“追诉时效”:

二,对“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7条中,对“一般追诉时效”的规定如下: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犯罪行为经过以上期限则不再追诉,结合上文说的“量刑标准”(3年至死刑),可见对强奸行为的追诉时效从5年到20年不等。

可以先自己衡量一下侵害发生的年份,然后结合量刑标准和追诉时效衡量一下是否有报警的必要性。

第二,对“强奸”这一犯罪行为的认定

但凡是要认定犯罪行为成立,证据必不可少,如果侵害案发生时当即报警,那么在“现场证据”还留存的前提下,较为容易认定犯罪事实,但如今这么长时间过去了,“现场证据”早就消亡了,这就给认定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有人可能会说,“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但侵害实施人亲口承认,是不是可以直接定罪”?其实并不能,在司法实践中,本着“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即便当年的侵害实施人自认有罪,也需要有其他辅助性证据相互佐证才能定罪,如果没有其他佐证证据,仅凭他承认犯罪事实的口供也是无法定罪的。

另一方面,即便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也必须做到证据确实且充分,否则也无法定罪。

综上两个方面来说,现在面临的阻碍不单单是“追诉时效”的问题,还有“证据”上的阻碍,给其定罪并非易事。

第三,即便证据不足,也建议先报警处理

认定其有犯罪事实确实有较大的困难,但是遇到这种事情,也建议报警处理,报警既是对犯罪实施人的一种威慑,也是对其起到警告作用,防范其再次作案、再次对他人造成伤害:

从法理上来讲,《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款规定,在人身、财产权利遭到侵害时,被害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控诉;这是法律层面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除了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障之外,还对侵害实施人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从情理上来讲,正如最高检之前所说的那样,从案件分析来看,“重新犯罪率高”。也就是说,如果现在还对其“忍气吞声,闭口不提”,那么对其一点威慑作用也没有,相反还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犯罪行为,很有可能再次重新犯罪,对他人进行侵害,这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

写在最后:

综上来看,一是限于“追诉时效”问题,二是限于“证据”问题,所以现在报警,大概率对其当年的犯罪事实无法进行认定和处罚。

不过以上两个阻碍也提醒我们,在遇到类似侵害的时候,一定要留存证据,第一时间报警处理,这样才能将其绳之以法,千万不要出于各种原因而选择沉默,如此只能纵容其犯罪行为。

当然,虽然对其犯罪行为的认定上存在困难,但报警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至少对其是一种威慑作用,防范其对他人再次实施侵害。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码字不易,给点个赞、点个关注吧。

女性在别人家里被强奸了,报警后需要保留哪些证据

有很多人以为,强奸的证据,一定是那些在强奸过程中因女性激烈抵抗、和男性有着肢体冲突,因而产生的相关痕迹。比如人体表面皮肤上的抓挠划伤痕迹,比如人体器官的受伤痕迹,比如衣物撕扯损坏痕迹,比如任何沾染上男性体液痕迹的物件或者组织器官。比如印证双方往来的电子证据、聊天记录或者录音录像材料等等。

有以上的物证证据自然是可以证明强奸的发生。但也未必必须具备,就算没有以上这些证据,不代表就不曾发生强奸。

因为强奸的最主要判断,是违背妇女对于性交的意愿。也就是说,只要是妇女不愿意而违背妇女不愿意的意愿进行性交,强奸罪即构成。现实当中,可能有很多种情况,妇女内心是不愿意的,但是外表没有表现出激烈的反抗和挣扎,比方说罪犯拿着一把刀威胁妇女,不答应就伤害妇女;又比方说上司威胁妇女,不答应发生性关系就开除妇女;还比方说以家人、未成年孩子的安全相威胁,不答应发生关系就伤害妇女的家人或者孩子;等等。在这一类的情况下,妇女内心不愿意,但是表面上却是不敢反抗,只能顺从罪犯的意愿发生了性关系。这类情况下,妇女的主观意愿依然是不愿意的,妇女对性交的自主权依然是受到侵害的。所以强奸罪依然是发生了并且应当被追究的。只要这名妇女去告,这名男子就应该受到审查和追究。

所以,如果妇女感到自己对于性交的自主权受到了侵害:有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强行和自己发生了性关系,那么她就应该在发生了这种事以后的最短时间内尽快的前往报案。如果是已经发生了性关系的,体内留有对方体液的,尽快报案并要求做法医检查和鉴定,尽可能的保留证据。

不要因为担心证据不足而犹豫不决,迟延报案,贻误时机。

如果自己实在吃不准而犹豫不决,那么和闺蜜倾诉征求意见,或者直接咨询律师,找人帮助都比一个人闷着要好得多。

再三强调的是“对于性交的主观意愿”。愿意或者不愿意是区分强奸与否的唯一标准。至于在什么场合,对方是什么人(除了夫妻关系),有无使用暴力,当中有什么过程,等等,都不是最为重要的部分。

既然强奸案的成立与否,妇女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至关重要的,那么唯一要关注的就是事情发生当时和前后这名妇女的主观心理状态。

关于被强奸自述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sumchina520@foxmail.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qinzaoqiangbu.com/29400.html